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前条规定的事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