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四条有效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