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