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三)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