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省统一合同文本。

未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