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