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供热期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