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水务、电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