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热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热价按照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分别核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等执行居民热价。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以及改变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