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居住用住宅除外),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

按照层高加收热费超过百分之百的,供热用热双方可以协商收费。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