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

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