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省、市、县、乡级河湖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管理重大问题。

村级河湖长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