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相关知识,弘扬水文化,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与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有关的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