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河道管理应当编制保护、治理和利用相关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其他领域专业规划涉及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的,应当与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