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