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统筹规划,尊重自然规律,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