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河湖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高防灾减灾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项目储备;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河道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