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