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