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行为进行常态化清理整治,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畅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