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水利设施的功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依法依规补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