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河道利用应当兼顾河湖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有利于保障河道防洪能力、保持河势稳定和水上交通畅通,维护河湖良好生态环境,发挥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