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河道利用应当兼顾河湖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有利于保障河道防洪能力、保持河势稳定和水上交通畅通,维护河湖良好生态环境,发挥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