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理安排河道整治投入。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