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理安排河道整治投入。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