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湖自然属性,维护河湖自然形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裁弯取直、改变河道岸线,不得擅自填堵、缩窄、硬化河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