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以及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