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河湖和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断面点位,对河道水深、水位、流量、流向、流速等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分析和记载。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河道断面观测。

本条所称重要河湖和重要河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