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统筹、监督和考核工作;将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窨井盖问题快速处置机制;指导建立统一的窨井盖档案标准及管理规范;负责城市公园、市政公厕等范围内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行业相关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监控和智能交通设备管线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地下综合管廊管护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公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城市道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供水、排污、排水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旅游景区、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广播电视等单位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通信管理机构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窨井盖产品质量。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处置辖区内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