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