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置,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承担。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且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向可能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发函征询,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拆除、封填、修复等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