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窨井盖进行设计、安装、施工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设计、安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