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评估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统筹编制特殊项目清单;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审批、规划管理和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蓝线的划定与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河湖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路面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等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