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