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