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新建区域,是指城市新区、各类新建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区域。

已建区域,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范围。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