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且不限于城市水系以及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生物滞留、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类设施;
(二)蓄水池、滞留塘(湿塘)、调节塘(干塘)等调蓄类设施;
(三)雨水湿地、砂滤池等截污净化类设施;
(四)植草沟、渗管、渗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类设施。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