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