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赔偿。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