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明确管理人员,开展定期评估、巡查、维修和养护,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