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运行维护,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镇街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合同约定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