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档案不齐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充。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