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