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