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实施质量监督,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材料、工艺、质量等管理力度。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