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纳入图纸审查范围,并将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审查结论纳入总体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查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