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对海绵城市设施中的隐蔽工程,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大监理力度,确保按图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