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招标文件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