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本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动解决城市排水防涝、水环境持续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问题。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