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