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