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退还被挪用、侵占业主的共有财产和非法索取、收受的报酬及得到的不当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