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