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