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立即排除。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